中红字〔2011〕46号
内蒙古、吉林、河南、广西、陕西省(区)红十字会、卫生厅及各有关单位:
你会(厅)申请纳入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试点的请示收悉。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、卫生部研究决定,同意将你省列入开展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试点省(区)。请按《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》(红总字〔2010〕1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中红字〔2011〕5号)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,制定实施细则,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。
特此批复。
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